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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及相关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 发布时间: 2024-05-13 17:15
  • 来源: 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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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主体及相关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q

执法单位:邵阳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北239

电话:0739-5671726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含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程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实施细则(办法),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牵头推进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负责做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相关衔接工作。

()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权限做好驻邵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负责全市消防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地方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 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中央、省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煤矿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开展应急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六)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七)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市防汛抗旱 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湖南省听证程序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具有法定依据;

3)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法律对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简易程序适用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适用简易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

2)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决定书应当进行编号、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主要违法事实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处罚履行方式、地点、期限,不按期履行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选择、期限、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证号及签名;

行政处罚的时间(具体到时、分)、地点;

违法行为人签名或对拒绝签名的说明。

5)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

1)行政处罚案件来源:

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

受害人的报案;

他人的举报、控告;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

其他行政主体、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的建议;

其他途径获得的案件。

2)行政主体应当对案件来源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本进行登记,对电话、口头等材料进行记录。

各办案机构对案源材料在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审批表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承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时间。

审查后认为不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审核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源材料的提供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在审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2、调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不少于2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的调查收集适用《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和适用规则》。

3、审查

1)调查终结,调查人应当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的证据及认定情况、案件性质,同时提出处理建议。

2)审核人应对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得的证据、调查的程序、调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全面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补正程序的,应当由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补正程序。并可以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3)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由调查人员执行: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

1)行政机关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审查后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地点、时间、方式。被处罚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处罚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2)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3)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罚款 5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 5万元以上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种类或罚款额度以上的,或者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接到听证申请后,在听证会举行前的7日前将听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主体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听证员、书记员由行政主体的非本案件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一般控制在3人以内。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a.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b.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c.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建议;

d.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e. 利益相关人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f. 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g.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受害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报告中应当说明争议焦点、证据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4)行政主体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5)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应当复核,意见成立的,行政主体应予采纳,意见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5、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2)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5)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6)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6、决定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行政主体应当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供的证据分别作出决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受害人。

依法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受害人。

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a.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

b.违法的事实和依据;

c.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逾期履行的责任;

e.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机关;

f. 行政主体名称、处罚主体资格证号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3)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应急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4)行政相对人有申诉、检举,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按照情况分别作出变更或撤销处理。

7、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主体应当在7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2)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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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邵阳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电话:0739-567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