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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8•28” 非法探矿较大页岩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 2015-03-25 08:40
  • 来源: 邵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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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

8·28” 非法探矿较大页岩气爆炸事故

调 查 报 告

2014828上午720分左右,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在邵阳县五峰铺镇田东村庵堂山非法探矿时发生一起较大页岩气爆炸事故,造成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49.5万元。

本次事故引起了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的重视,分别对本次事故进行跟踪督办和挂牌督办。事故发生后,邵阳市委书记郭光文、市委副书记、市长龚文密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优秀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千方百计组织救援,认真做好遇难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依法监管,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跟踪督办和挂牌督办的有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92 日批准成立了邵阳县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8·28”较大页岩气爆炸事故调查组(简称调查组,下同)。调查组由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资源局、邵阳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技术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矿井情况

1、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探矿的由来

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简称邵阳县公司,下同)于2006928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法人为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李文星,现法定代表人为刘新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为201511日;伪造《采矿许可证》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724日,许可范围为铅矿、锑矿、银矿地下开采。

李文星系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公司,下同)原法定代表人、原股东。李文星在任原四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期间,在20068月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四维公司石井铺矿区的采矿权和探矿权不转让给新法定代表人杨志,仍属于四维公司原4名股东所有。

李文星持四维公司的石井铺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以邵阳县公司名义在邵阳县五峰铺镇石井铺矿区进行探矿。

2011418,邵阳县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原法人股东四维公司全部退出”。2011429,邵阳县公司《股东会纪要》增加新的自然人股东李文星、李言煌、刘新祥,公司注册资金由100万元增加到600万元。2011526,邵阳县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新祥,公司类型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3328,李文星与刘新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文星将所占股份作价100万元,转让给刘新祥,同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刘新祥与李言煌。

此后,邵阳县公司一直持四维公司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邵阳县五峰铺镇石井铺矿区从事探矿。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情况

事发探矿井位于四维公司邵阳县石井铺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座标范围内,该证于20018月申请初次办理,2013131日再次办理延续手续(证号为T13120090502028955,有效期至2015131日),该许可证明确探矿权人为四维公司,明确勘查单位为武汉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南公司,下同)。

3、矿产资源勘查情况

(1)设计情况

邵阳县公司在田东村实施非法探矿有两个探矿井,分别为岩头脑探矿井和庵堂山探矿井。

岩头脑探矿井。岩头脑探矿井由赵志祥以中南公司名义出具了勘查设计、实施方案及有关年度报告等资料,其中勘查设计报县安监局进行了审查备案。赵志祥,19664月生,男,长沙旭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12月受邵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祥委托,负责编制石井铺矿区相关勘查资料。

庵堂山探矿井(事故矿井)。庵堂山探矿井由邵阳县公司自行设计,未由具备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设计、无安全设计专篇,未编写勘查实施方案,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未向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安监局报告或备案。

    2施工情况

邵阳县五峰铺镇田东村岩头脑探矿井施工时间为20123月至11月;庵堂山探矿井施工时间为20128月至本次事故发生。20147月中旬,邵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祥将该庵堂山探矿井施工工程以970元每米进尺的价格承包给肖建国,由肖建国组织施工,于2014727日开始施工,直至2014828日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停止施工。

庵堂山矿井采用直墙圆拱形,独头掘方式,设有踏步,断面约4.4m2,无支护,采用1.0×0.8米绞车提升。使用 5.5kw局扇接力通风,共设3台,其中一台置于井口地面,一台位于斜井井底,另一台准备给上山供风(实际上没有安装)。

3)勘查情况

四维公司于200187日取得该矿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截止201210月,先后在该矿区进行了坑探、钻探等勘查工作,共坑探945m,老窿清理390.3m,钻探1300.23 m,矿区内发现锑(铅)矿体5个,其中3个矿体达到小型规模,可作为小型锑(铅)矿开采;201211月至2014828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确定的勘查单位中南公司没有实施勘查作业,邵阳县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五峰铺镇田东村庵堂山的坑探作业,完成探矿巷道840余米,其中斜井长660米,下部车场及运输大巷120米,上山掘进了60余米,因发生本次事故,坑探作业中断,未形成勘查的有关报告资料

    (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1、四维公司

四维公司于2001年在长沙市雨花区登记成立,公司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星,共有股东4人,注册资金200万元,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1805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131,勘查单位为中南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14,矿区面积为0.275平方公里。该公司2007118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增加杨志为股东,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星变更为杨志;2007514办理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杨志和李群华。在200683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四维公司石井铺矿区的采矿权和探矿权不转让给杨志,仍属于四维公司李文星、汤建国、王新元和罗晓滨等4名股东所有。

2、中南公司

中南公司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单位持有《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01201311500095),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为:气体矿产勘查甲级;固体矿产勘查甲级;地质钻(坑)探甲级;发证日期为2013422日,有效期至2018421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汉元。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8月27日下午7时左右,肖建国、陈宏章二人在邵阳县五峰铺镇田东村庵堂山探矿井实施上山掘进爆破作业。肖建国与陈宏章在装药时,感觉到炮眼有风将炸药往外推,发现有两个炮眼“冒风”,放炮停工后关停局扇。8月28日上午6时30分左右,矿工蒲永志和黄官初下井出渣,第一车提升的是带渣的矿井水,王祖江在地面将矿车内带渣的矿井水倒至排土场后下井。7时20分左右,井口绞车司机赵小娥和地面车场运输工李国云看到从井下突发反风,且有碎石、杂物从斜井内飞出,同时听到一声炸响,有当班作业人员3名被困井下。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8时33分左右邵阳县公司电话向邵阳县安监局报告,同时将事故信息上报邵阳县委、县政府和市安监局。

2、事故救援情况

    事发后,邵阳县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书记蒋伟和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幼民等有关市县领导率相关部门同志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10时左右,邵阳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书记蒋伟任总指挥的事故救援指挥部,设立专家技术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援组、现场保卫组、生活与后勤物资保障组、宣传组和事故善后处理组共7个工作小组;邵阳市矿山救护支队9时50分到达事故现场,11时04分,救援人员发现三名遇难工人,18时30分,3名遇难工人运出井口,事故救援结束。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邵阳县五峰铺镇人民政府的组织调解下,201483031日邵阳县公司与蒲永志、黄官初、王祖江等3名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支付了遇难者赔偿金。

(四)事故调查技术检测和鉴定情况

1、技术检测

1)事故现场检测。邵阳市矿山救护支队在事故现场井内气体成份进行检测,井底车场页岩气浓度为5%-7%。

2)事故调查实地检测。910日,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专家组组织邵阳市矿山救护支队下井检测斜井内的气体成份,在斜井离地面深10米、30米、50米、80米、100米处的CH4气体含量为0.11%2.7%2.8%2.9%2.92%

3)省煤安检测检验中心检验。910日,专家组委托邵阳市矿山救护队在斜井深100米处抽取气体样本,送湖南省煤安检测检验中心检验,根据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煤检字第(14347)号)显示该处CH4含量为3.18%C2H6含量为0.0045%

   2、专家组鉴定

2014925,由湖南省第一工业设计院专家文际坤带队的专家组对本次事故出具了《技术鉴定报告》,认定本次事故系页岩气爆炸所致。

三、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探矿井页岩气超限遇火源发生爆炸。探矿区域内含有页岩气地层,当探矿作业抵达或穿越此地层时,页岩气被揭露向巷道释放;由于该坑探井为独眼井,且已施工840多米,仅依靠斜井底5.5千瓦的局扇接力通风,其通风能力既不能保证掘进正常的需风量,更不能有效排除页岩气,导致页岩气在上山及巷道中聚集,浓度越来越高,达到爆炸界限(5%-16%),遇井下作业人员携带的烟火火源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邵阳县公司非法组织探矿

邵阳县公司在未经依法办理湖南省邵阳县石井铺锑(铅)矿探矿权转让许可手续取得探矿权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坑探工程设计,擅自将坑探工程发包给不具坑探施工资质的临时施工队,对爆破作业人员反映的炮眼“冒风”的突发情况没有引起重视和科学处置,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对作业人员携带烟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缺失。

2、肖建国非法实施坑探作业

2012727,肖建国临时召集陈宏章、王祖江、蒲永志、黄官初等4人在田东村庵堂山探矿井实施坑探作业,施工队无矿产资源勘查资质,大部分作业人员(陈宏章除外)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没有制定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没有给施工作业人员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对发现的炮眼“冒风”的突发情况没有采取正确的断然处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3、四维公司违规办理探矿权年检和延续手续

四维公司在20062011年期间,在明知邵阳县公司未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且使用其探矿权开展非法探矿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协助邵阳县公司办理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年度检查和延续手续;2011年以后,该公司仍未收回其探矿权证,为邵阳县公司实施非法探矿行为提供了便利。

4、李文星等4人非法转让四维公司的采矿权和探矿权。

李文星、罗晓滨、汤建国、王新元等原四维公司4名股东于200683日与杨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明确将四维公司邵阳县石井铺铅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留置转让给李文星等4名股东个人所有,未依法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该非法转让行为持续至本次事故发生;2013年初李文星将所持的邵阳县公司股份作价100万元转让给刘新祥后,将四维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移交给现邵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祥管理,为邵阳县公司实施非法探矿提供了便利。

5、赵志祥伪造企业公文协助办理四维公司探矿权的年检和延续手续

邵阳县五峰铺矿区普查项目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赵志祥擅自以中南公司名义与刘新祥签订了勘查合同,在该探矿区实施了钻探作业,制作了以“中南公司”名义出具的“湖南省邵阳县石井铺矿区锑(铅)矿普查2010-2011年工作总结”等资料伪造了中南公司的公章并加盖在公文上,协助邵阳县公司办理了四维公司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年检、延续手续,未告知中南公司。因此,中南公司对被确定为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矿区普查项目的勘查单位不知情。

    6、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失和不力

(1)邵阳县国土资源局及五峰铺镇国土资源所对邵阳县公司持四维公司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邵阳县公司长达2年在田东村庵堂山非法组织探矿作业行为存在监管缺失,对事发探矿井实施非法探矿不知情。

(2)邵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五峰铺镇派出所没有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监管到位,对邵阳县公司持非本企业(实为四维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办理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的违法情况失察;对邵阳县公司以采矿名义申请购买的民爆物品用于田东村实施非法探矿进行爆破作业长达2年的违法行为失察。

(3)邵阳县安监局对2012年邵阳县公司在石井铺矿区岩头脑探矿井(XJ3)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违法施工行为失察。

7、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监管不到位

邵阳县五峰铺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力,督促镇国土资源所和镇安监站等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邵阳县公司在田东村长达2年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邵阳县公司“8.28”较大页岩气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蒲永志,事发矿井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王祖江,事发矿井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3、黄官初,事发矿井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刘新祥,邵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829日,公安机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刘新祥立案侦查,同日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2014912日取保候审。

(三)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员

1、肖建国,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宁乡铺村村民,201491,肖建国因无证实施爆破作业被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为期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肖建国非法组织坑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对肖建国立案侦查。

2、李言煌,邵阳县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李言煌在2012年底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时,私刻四维公司的公章加盖了《2012年年度报告》、《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用于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延续手续。李言煌涉嫌构成私刻公章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对李言煌立案侦查。

3、赵志祥,邵阳县五峰铺项目普查实施方案等资料编写人。201210月,赵志祥以中南公司名义编制了《湖南省邵阳县石井铺锑(铅)矿普查实施方案》,201211月,赵志祥又以中南公司名义出具了的《矿资源勘查项目2012年年度报告》,其私刻了中南公司的公章在上述两个文件上盖章。赵志祥涉嫌构成私刻公章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对赵志祥立案侦查。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蒋绍健,中共党员,邵阳县国土资源局五峰铺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副所长、水田片片区负责人(辖田东村、石井铺村)。蒋绍健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缺失,对邵阳县公司在田东村长达2年的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蒋绍健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

2、邓洪华,中共党员,邵阳县国土资源局五峰铺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副所长、协助蒋绍健管理水田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邓洪华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监管缺失,对邵阳县公司长达2年在田东村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邓洪华行政撤职处分。

3、刘胜慢,中共党员,邵阳县国土资源局五峰铺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刘胜慢监督检查辖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矿产资源监管不力,对邵阳县公司长达2年在田东村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刘胜慢行政降级处分。

4、张峰峰,中共党员,邵阳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股股长。张峰峰对履行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管职责不明,对五峰铺国土资源中心所矿产资源监管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邵阳县公司在田东村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张峰峰行政记大过处分。

5、谢时勇,中共党员,邵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谢时勇对分管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管职责不明,对分管的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股和镇国土资源所的地质勘查的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邵阳县公司长达2年在田东村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谢时勇行政警告处分。

6、姚安平,中共党员,邵阳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安平对分管的五峰铺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邵阳县公司在田东村长达2年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姚安平行政警告处分。

7、毛新平,中共党员,邵阳县五峰铺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毛新平对庵堂山探矿井未经设计、由不具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毛新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8、胡森,中共党员,邵阳县五峰铺镇武装、政法委员,分管国土工作。胡森对分管的国土资源所在国土资源管理巡查检查方面督促指导不力,对邵阳县公司在田东村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胡森行政记过处分。

9、谢小军,中共党员,邵阳县五峰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工业、企业及安全生产工作。谢小军对镇安监站指导督促不力,对邵阳县公司在田东村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监管措施督促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谢小军行政记过处分。

10、刘军方,中共党员,邵阳县五峰铺镇党委副书记,邵阳县公司的联矿镇领导。刘军方在联矿期间,对邵阳县公司的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刘军方行政记过处分。

11、陈志明,中共党员,邵阳县五峰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陈志明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国土资源所、安监站和派出所在对邵阳县公司实施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陈志明行政警告处分。

12、廖献国,中共党员,五峰铺镇党委书记。廖献国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对邵阳县公司实施非法探矿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廖献国行政警告处分。

13、胡鹰翔,中共党员,邵阳县公安局五峰铺派出所所长。胡鹰翔对邵阳县公司违规办理申请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的行为失察,对邵阳县公司用于非法探矿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胡鹰翔行政警告处分。

14、邓建华,中共党员,邵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邓建华对邵阳县公司违规办理申请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的行为失察,对五峰铺镇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邵阳县公司用于非法探矿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邓建华行政警告处分。

15、刘军林,中共党员,邵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刘军林对2012年邵阳县公司在石井铺矿区岩头脑探矿井(XJ3)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违法施工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刘军林行政警告处分。

16、周分红,中共党员,邵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周分红对2012年邵阳县公司在石井铺矿区岩头脑探矿井(XJ3)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违法施工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周分红行政警告处分。

(五)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李文星、罗晓滨、汤建国、王新元4人非法转让采矿权和探矿权的行为;依法查处邵阳县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转让许可的情况下组织采矿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邵阳县公司非法探矿的行为。

2、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刘新祥提供虚假的邵阳县公司《采矿许可证》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李文星涉嫌私刻“四维公司”印章加盖在2011418《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邵阳县公司提供虚假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3、建议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邵阳县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对邵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祥处以上年度入40%的罚款。

4、建议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四维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四维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处以其上年度收入的40%的罚款

5、建议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邵阳县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议邵阳县委县政府对五峰铺镇党委政府提出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依法监管地质勘查坑探作业安全专篇编制工作

本探矿区的页岩气在已知的地质资料中均未显示,今后地质坑探工程和矿山建设工程揭露上泥盆统锡矿山组下段(长龙界段D3x1)的灰黑色、黑色炭质页岩,应制定有效的防瓦斯措施;地质坑探工程的施工应制定安全施工责任制,并严格执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坑探工程要建立完善、有效的通风、排水、安全避险等系统,尤其是独头长距离局部通风,更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坑探工程须切实执行《地质勘查坑探规程》(DZ 0141-- 9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83号)等标准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

(二)加强对井下开采的非煤矿山页岩气突出的设计施工管理

石井铺矿区地质勘查作业、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施工企业单位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要针对非煤矿山企业防治页岩气的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对地质坑探工程和矿山建设工程揭露上泥盆统锡矿山组下段(长龙界段D3xl)的灰黑色、黑色炭质页岩,应制定有效的防页岩气措施。实施勘查作业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和《地质勘查坑探规程》(DZ0141-94)及《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5),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标准,采取有效的页岩气检测、防爆措施,建立完善、有效的通风、排水、安全避险等系统,特别注意独头长距离局部通风,制定落实地质坑探工程安全施工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组织生产作业。

(三)邵阳县公司、四维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邵阳县公司、四维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办理采矿权、探矿权等特殊物权的转让手续,确保矿山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邵阳县公司要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具有法定的有效资质、施工作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件;中南公司要严格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勘查作业,防止出现探矿井无设计、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探矿的违法行为,防止单位或个人挂靠或冒用合法公司证照实施违法非法勘查行为的发生。

(四)邵阳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地质勘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

邵阳县国土资源局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探矿权转让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规范管理探矿权年检和延续手续的办理,建议探矿权的年检和延续手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的代理人进行办理;要加强矿产资源巡查力度,明确对探矿企业的巡查范围和巡查内容,提高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水平,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探矿行为。

(五)邵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要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和日常管理

    在民用爆炸物品审批管理中要切实加强审批环节的严格把关,杜绝在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资料中证照不一致的现象;加强对具体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加强爆破作业范围的现场确认和跟踪管理。

(六)邵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提高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邵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坑探作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工作,加强对坑探作业施工队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审查检查工作,对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同意、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要予以立案查处,对发现超出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形成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七)邵阳县、五峰铺镇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水平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对矿产资源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以招商引资项目为名、行非法违法生产之实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职责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当前全省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行动落到实处,坚决完成“六打六治”的打非治违的专项行动任务,切实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水平。

湖南四维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邵阳县公司

8·28”较大页岩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5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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