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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2--23002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2版)》的通知
湘应急发﹝2022﹞9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已经省应急管理厅第四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同时废止。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23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2022年版)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二〇二二年八月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
一、为规范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有关要求,制定《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三、行使本《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综合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具体条文按照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分级原则进行裁量。
五、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照本《基准》执行,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十、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十二、本《基准》所称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十三、本《基准》中涉及以上一年年收入为基准的罚款,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确定。
十四、本《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十五、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综合类 1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5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8
第四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9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2
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7
第七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9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72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2
第二节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6
第三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8
第三章 非煤矿山类.......................................................................................................... 94
第一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4
第二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8
第三节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2
第四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6
第五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3
第六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6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类.................................................................................................... 121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1
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43
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1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5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58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3
第七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7
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2
第九节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2
第十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6
第十一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2
第五章 烟花爆竹类........................................................................................................ 196
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6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3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3
第四节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8
第六章 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233
第一节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3
第二节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34
第三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2
第四节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7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 249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49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1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59
第四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63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69
第一章 综合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少于三处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在三处以上少于六处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失实内容在六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或挂靠,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机构单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或挂靠,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少于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机构单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存在租借资质和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挂靠和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
处罚基准:按照本条第四档裁量基准从重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有一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有二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有三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二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三人以上少于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在十人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上述人员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少于三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次以上少于十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十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基准: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少于十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十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超过十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二亿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少于九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项目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七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二亿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少于九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不足五千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八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二亿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十万元以上少于九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在二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处以上十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超过十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六台(套)以上少于十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十台(套)以上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一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一台(套)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二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二台(套)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八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三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三台(套)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少于三名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在三名以上九名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在十名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以上五台(套)以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六台(套)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一种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二台(套)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二种以上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四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三台(套)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三种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六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四台(套)以上国家应当淘汰的设备或者四种以上工艺,危及安全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但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一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二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三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四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告知应急措施四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三万元以上少于十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也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也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单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少于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八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少于四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二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在四人以上九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四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员工宿舍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或者设有紧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被占用、锁闭、封堵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但尚未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以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七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少于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九十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少于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少于六人死亡,或者十人以上少于三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千万元以上少于三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事故,造成六人以上少于十人死亡,或者三十人以上少于五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三千万元以上少于五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少于二百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少于十五人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少于七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五千万元以上少于七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少于六百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十五人以上少于三十人死亡,或者七十人以上少于一百人重伤,或者造成七千万元以上少于一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少于四十人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少于一百二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亿元以上少于一亿二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千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三百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四十人以上少于五十人死亡,或者一百人二十以上少于一百五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亿二千万元以上少于一亿五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千三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六百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五十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一亿五千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千六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少于五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四十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少于五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少于九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它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到30%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1%到50%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三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的51%以上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三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转让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少于二倍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少于二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六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有关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
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均未上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五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裁量基准执行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裁量基准执行。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裁量基准执行。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正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六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七)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已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且无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或不支付工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且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裁量基准执行。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裁量基准执行。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裁量基准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但达到规定时间三分之二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但达到规定时间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且未达到规定时间三分之一。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三人以下,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超过三人,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三人以下未按照规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三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少于二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七千元以上少于八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其中任一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其中任二种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被发现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被发现二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少于三十日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逾期三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一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二项以上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或者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和负责勘验人员都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被发现一人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被发现二人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一项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二项以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一项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七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二项以上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机构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单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少于四万五千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少于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章 非煤矿山类
第一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0号令)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准执行。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四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五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办理书面报告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第二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为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或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或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未按照规定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按照规定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病库,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限定时间整治、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
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险库,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立即停产,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或未立即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立即停产、抢险,或未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落实,未落实一项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落实,未落实二项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3.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落实,未落实三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五)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七)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做安全现状评价或闭库设计。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做安全现状评价也未进行闭库设计。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5号令)
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比规定少配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地质勘探单位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比规定少配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地质勘探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比规定少配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地质勘探单位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裁量基准执行。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裁量基准执行。
六、《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量基准执行。
第四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令)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处罚基准: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一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百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五百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二千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二千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十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十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五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9号令)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未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产规模十五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少于六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产规模超过十五万吨,在三十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六十万元以上少于七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产规模超过三十万吨,在五十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年生产规模低于三十万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年生产规模三十万吨以上五十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年生产规模低于三十万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年生产规模在三十万吨以上五十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2号令)
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正。
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执行。
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严格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部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或未实行统一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且未实行统一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30%以下挪作他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超过30%挪作他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条裁量基准执行。
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七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且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类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第645号令发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二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少于三十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裁量基准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裁量基准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一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有三种情形中两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同时存在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三种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也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项中有任何一项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项中有任何二项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项全部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任何一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有任何二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且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1项至2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基准: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有3项至4项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均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也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或者登记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和登记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置标志错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均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三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少于六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将其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少于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执行。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少于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超过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交易情况、不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货值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货值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一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二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全部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以内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报告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四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接受、不配合,消极对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三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障碍、故意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符合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生产、经营违法所得少于一万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